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為加快實現全市安全生產狀況的根本好轉,確保安全生產日常監管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效落實,根據《保定市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實施辦法》有關規定要求,結合當前全市安全生產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各級各部門各單位要以落實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為著力點,以強化生產經營建設一線安全事項落實為發力點,通過實施“網格化管理、一會一卡、三定一表、安全事項清單化管理”等具體措施,實現安全生產監管和隱患排查治理的精細化、常態化,促進安全防范措施在企事業單位的有效落實,不斷提升企事業單位的自我安全管理水平。
??????? 第三條? 2016年底前,建立覆蓋市、縣、鄉、企各層面和各行業領域的《保定市安全生產監管和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將所有高危行業企業、一般行業小型以上企業和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等單位納入系統中,實現對全市“安全生產基本情況信息、企事業單位隱患自查自糾信息、部門鄉鎮(街道辦)安全督導檢查和執法活動信息”等事項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安全生產監管效能。
??????? 第四條? 強化對精細化、信息化、常態化各項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考評,將本辦法各項規定要求落實情況作為全市安全生產總體考核的重要內容,加大考核權重,實施重點考核,并利用《保定市安全生產監管和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實現對市、縣兩級有關部門和鄉鎮、街道辦日常安全監管工作的動態考評,促進相關工作的落實。
??????? 第二章? “網格化”管理
??????? 第五條? 全面實行安全生產“網格化”管理,按照“屬地監管”、“分級監管”和“行業監管”相結合的原則,將全市所有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監管責任逐一明確到市、縣兩級有關部門和鄉鎮、街道辦,形成市、縣、鄉三級和各級行業主管部門縱橫交織的安全監管網格,杜絕安全監管的盲區和死角。
??????? 第六條? 對各級各類企事業單位和在建工程項目的安全監管責任分工按以下規定執行:
??????? 駐保省屬以上企事業單位和在建施工項目、過境施工項目,除(附件一)明確的范圍外,由所在縣(市、區、開發區)負責實施屬地監管。
??????? 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責任的企業、市政府有關部門承擔責任主體的路橋施工和水利施工等工程項目、市直有關部門的直屬直管企事業單位和在建項目,由市政府有關部門直接監管。
??????? 除市政府有關部門直接監管的企事業單位和在建項目外,其它企事業單位和在建項目由各縣(市、區、開發區)按照“屬地監管”的原則,具體劃分到本級有關部門和鄉鎮、街道辦實施監管。其中,對高危行業企業和重點在建項目、其他行業存在重大安全風險的重點企事業單位、職責范圍內的省屬以上企事業單位,原則上由縣級有關部門負責直接監管;對一般行業的微型企業由鄉鎮、街道辦逐一列出名單(微型企業不列入《保定市安全生產監管和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中》),實行登記備案,并做好日常監管工作。
??????? 第七條? 各縣(市、區、開發區)和市直有關部門要組織監管職責范圍內的企事業單位,按照全市安全生產監管和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的有關要求填寫上報有關信息,形成覆蓋全市各級各行業的安全生產電子化信息管理臺賬。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基本信息發生變化時,要及時進行修訂更新,經主管部門或鄉鎮、街道辦審定后,自動生成新的信息臺賬。
??????? 第八條? 各縣(市、區、開發區)和市直有關部門對新增加的企事業單位或新建工程項目要及時納入監管范圍,并組織相關企事業單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事故,將安全生產的基本信息及時錄入《保定市安全生產監管和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中;對關閉、倒閉或吊銷生產經營證照的企業,市、縣兩級相關主管部門或鄉鎮、街道辦要及時銷賬;對因企業改制或兼并重組而導致監管責任發生變化的要及時移交,同時及時對電子信息臺賬進行修訂。
??????? 第九條? 各縣(市、區、開發區)和市直有關部門對職責范圍內監管的企事業單位和建設項目及有關事項的歸屬有爭議時,應及時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市安委辦報告,在爭議未解決前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 第十條? 每一個企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或鄉鎮、街道辦,承擔該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的綜合監管責任,對該企事業單位涉及的燃氣、消防、特種設備、防雷、職業衛生等專項安全事項,要積極協助住建、公用事業、公安消防、質監、氣象、安監、衛生等專項監管部門做好相關工作,并重點督促檢查以下事項:是否嚴格履行了相關許可手續,是否嚴格落實了操作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和持證上崗制度,是否定期對相關設備設施進行了檢測檢驗和維護保養,是否將燃氣、消防、特種設備、防雷、職業衛生列入了常態化隱患自查自糾活動,是否有針對性地制定了應對相關事故的具體應急救援措施。對發現的隱患問題,要及時函告相關專項監管部門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做好整改督辦工作。住建(公用事業)、公安消防、質監、氣象、安監、衛生等專項監管部門,要依法全面履行職責范圍內的專項安全監管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