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噪聲是指在建筑施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1)城市市區范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建筑施工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施工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2)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城市建筑施工項目,必須在開工十五日以前向當地環保部門領取《建筑施工噪聲排放申報登記表》,并按要求如實申報工程的項目名稱、施工場所和期限、可能產生的環境噪聲值以及所采取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的情況。
(3)施工項目必須取得環保部門發放的《建筑施工噪聲排放許可證》,并嚴格按照排放許可證規定的要求施工。
(4)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區域內,禁止夜間(晚22:00至次日早6:00)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工作的,施工單位必須辦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提前五日向當地環保部門審批夜間施工許可事宜,批準后,夜間作業還必須公告附近居民。
(5)嚴格執行《河北省建筑施工現場環境保護規程》的規定。
a) 合理擺放施工機械,把噪聲降低到最低點。
b) 嚴格按規定時間施工,即早6:00至晚22:00。
c) 夜間施工必須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并公告周圍居民。
d) 施工現場不得產生與施工無關的噪聲。
e) 在居民區施工,起床時不得吹哨、敲鐘及大聲喧嘩。
f) 施工現場不得焚燒任何廢棄物。
g) 飲水鍋爐及爐灶必須符合消煙降塵規定。
h) 夜間照明設備要避免照射居民住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