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規定,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職業禁忌,是指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于遭受職業病危害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職業病的特點:有明確的病因,職業危害因素和職業病之間有明確的因果關系,病因和臨床表現均有特異性;職業因素的數量,決定了職業病的有無、輕重、緩急,即有劑量-反應的關系;有特定的發病范圍,同樣工作的其他人,按照上述規律而發生不同的反應;控制病因和發病條件,即去除職業因素,可有效地降低其發病率,甚至使其絕跡或明顯的改變職業危害因素的作用特征。如能早期發現,及時合理處理,預后較好,康復也容易;治療方法,大多是對癥的,目前較少有特效方法,治療個體,無助于控制人群中發病。少數毒物(如鉛、汞、鎘、苯、二硫化碳等)可對中毒者的子代發生不良影響。因此,職業病是一類人為的疾病,其發生和發展規律與人類的生產活動及職業病的防治工作的好壞直接有關。關鍵在于全面執行三級預防。
